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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監護人證明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子女撫養 閱讀(7.17K)

一、農村監護人證明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農村監護人證明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農村監護人證明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係,雙方的基本身份資訊,村委會的同意簽字意見等。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當父母去世或者不在身邊的時候,在一些場合需要出具一份監護人證明,來證明其他人對孩子的監護權。

二、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三、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典》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證明的意義很重要,開具證明並沒有固定的模板要求,只要內容是完整的就可以。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開具完的監護人證明必須要有村委會主任或相關負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方能生效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沒有簽字蓋章的監護人證明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