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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權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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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監護權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意定監護權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物件.公證證明的範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物件、範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曆.需涉及農曆時應採用括號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稽核批准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二、意定監護資格確認公證流程是什麼?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意定監護公證的相關程式和要求,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也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雙方應當對意定監護辦理的具體過程中可以出現的問題進行協商溝通,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可能導致公證不能發揮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