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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離婚後探視孩子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3.03W)

男方離婚後探視孩子怎麼辦?

一、男方在離婚後探視孩子怎麼辦?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二、行使探視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於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於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後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保持聯絡、瞭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係。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往往孩子歸女方所有,男方可以探視孩子,這也是人之常情。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就應該就探視孩子的注意事項和細節寫清楚,防止出現糾紛。一般來說,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地點可以在女方家中或者戶外學校都行,原則是有利於孩子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