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後女方的探視權有怎樣的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 閱讀(3.05W)

離婚後女方的探視權有怎樣的法律依據?

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結束,父母對子女都有著撫養照顧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很多情況下,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容許另一方對子女有探視的權利。那麼,離婚後女方的探視權有怎樣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後女方探視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二、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三、關於離婚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上所訴,離婚後未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權,探視權得到我國法律保護。對於探視權的行使,雙方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寫明,內容包括探視的時間規定、地點以及對於特殊情況的處理。離婚後女方的探視權如果受到撫養方的拒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