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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3.26W)

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夫妻雙方離婚後,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會判給女方,男方要承擔撫養費,並享有探視權。我國法律明文對探視權做出了規定,女方不得無故拒絕男方探視孩子,否則男方有權起訴對方。那麼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的法律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探視權?

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由此可見,對於沒有拿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探視權是其基本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孩子探視權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雙方可以協商的方式確定探視地點和時間,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一方行使探視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則需要中止探視,直到不利因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