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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要支付付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1.26W)

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要支付付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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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觀念的轉變,我國近年來離婚率在不斷的上升。在一段夫妻關係當中,不僅僅涉及到了財產關係,還涉及到了人身關係。離婚後財產可以分割但是對於婚生子女的人身關係不能分割。那麼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要支付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要支付付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是要支付撫養費的。

二、撫養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三、撫養費給付期限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四、撫養費給付方法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夫妻雙方離婚後對於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要一直給付到孩子能夠獨立的生活。那麼離婚後雙方已再婚後已育還要支付付撫養費嗎,其結果肯定是需要的。不能因為你再婚再孕而消除你對之前所生孩子所需要承擔的義務,這樣不利於孩子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