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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還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2.8W)

再婚後還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嗎?

已經離婚的雙方,仍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找到自己最合適的那個人之後,很多人會選擇再婚。這樣也伴隨著更多的問題,尤其是關於離婚二孩,開始新一段婚姻還是需要解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麼再婚後還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嗎?下面資料將給出答案。

一、再婚後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嗎

以前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應該繼續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成年以後。 因為作為子女的親生父母,有對子女撫養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定的,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再婚而終止撫養權和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子女監護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樣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的確定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來確定。如果孩子跟隨您更有利孩子成長,則法院會將孩子判歸您所有。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標準為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權,另外一方應當協助。

二、關於離婚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85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1085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

所以說,再婚是否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再婚後給付義務的一方還是需要支付離婚二孩撫養費直到子女成年以後,但是如果是撫養方的新伴侶願意承擔孩子撫養費的情況,給付義務方可以減少或者免除撫養費數額。離婚後,雙方都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對於撫養費的問題也會隨父母雙方的承擔能力和婚姻變化產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