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能減少支付離婚後再婚撫養費嗎?

勞動合同 閱讀(1.68W)

能減少支付離婚後再婚撫養費嗎?

在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以履行自己撫養孩子的責任。但是離婚後情形也會有所變化,比如離婚後再婚、離婚後收入減少等等,有人就會問能否減少支付離婚後再婚撫養費嗎,下面我們就來解讀一下相關的政策問題吧。

一、離婚後再婚,新配偶需要承擔撫養費嗎?

新配偶支付不支付是另外一回事。那個撫養費跟新配偶沒關係。

以前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應該繼續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成年以後。因為作為子女的親生父母,有對子女撫養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定的,依據《婚姻法》規定,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再婚而終止撫養權和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子女監護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樣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二、離婚後再婚生活困難可以要求減少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般來說,如果再婚後,生活負擔加重,工作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開銷,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減少撫養費的支付,但如果之後生活水平恢復或者是變好的話,撫養費的支付也要有所提高,具體可以隨情況變化,不是固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