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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的有效依據是什麼

1、合同之債須以有效合同為依據。
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當然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識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了無效經濟合同的四種情形,即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的、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
3、我國國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佈的《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和無權代理的經濟合同無效。我國民事立法還區分了合同的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即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內容,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關係。而無效的合同則不能作為發生合同之債的依據。

合同之債的有效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