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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認監護人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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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確認監護人的條件包括什麼?

申請確認監護人的條件包括什麼?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⑴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如何申請指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

三、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因此,對於沒有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弱者來說,具有一個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在法院進行指定監護人的期間,監護人的備選應當符合以上幾種情況。同時,監護人應當儘自己的全力行使好監護權,做到關愛被監護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生活,得到相應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