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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監護人起訴書的內容包括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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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監護人起訴書的內容包括了什麼?

一、確定監護人起訴書內容包括什麼?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n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n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的專業性強,建議諮詢律師後委託律師代書,減少風險。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n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n

(二)有明確的被告;n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n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N

二、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訴訟中,被監護人侵權訴訟是其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特殊之處在於不法加害行為的主體雖是被監護人,但其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卻一般由監護人承擔。

《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的法律特徵:

(1)設立監護制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2)監護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作為監護人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組織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具有特定性;

(3)監護關係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保護的權利與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一個案件的糾紛,比如民事類的案件,需要到法院起訴解決,那麼就要求原告書寫一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法院將起訴狀送由被告,被告進行答辯,起訴狀涉及的內容的專業性比較強,所以,一般情況都是由律師代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