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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認定監護人 | 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93W)

一、起訴認定監護人,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什麼?

起訴認定監護人,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什麼?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三、變更監護人程式有哪些?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是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那麼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變更監護人;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還要由原指定單位批准,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剝奪限制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定由另一方單獨負責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合繼續作監護人時,經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進行撤換。

當遇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要求變更監護關係,這種情況需要走特別審理程式,因為既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變更監護關係,需要分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