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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前房產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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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婚姻觀念的變化,現代社會的離婚率也逐漸上升,二婚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再婚夫妻在結婚前一般都會有屬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比如房產,那麼這些在再婚夫婦再婚之後房產如何分配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有關於再婚婚前房產的分配原則,希望對您有幫助。

再婚婚前房產的分配原則

我國婚姻法並未對再婚婚前房產做專門規定,再婚婚前房產的規定和初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原則是一樣的。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婚前房產分配相關的法律法規

1、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一些再婚婚前房產的分配原則,希望對您有幫助。目前,在婚姻法上並沒有明確的關於再婚婚前財產的條例,如果想要正確保護自己的婚前房產及財產,可以諮詢本站該方面的線上律師,讓律師為您做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