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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涉外離婚房產的分配原則

財產分割 閱讀(2.63W)

有關涉外離婚房產的分配原則

隨著中國的現代化,中國人逐步走出了國門,和外國人的交流也多了起來,跨國婚姻也屢見不鮮。然而由於巨大文化和習慣差異,涉外婚姻離婚的不佔少數。由於雙方所處國的法律存在差異,這也導致房產的分配存在困難,本文字站網站小編將向您詳細介紹有關涉外離婚房產的分配原則,希望對您有所裨益。

一、涉外婚姻中房產分配的具體原則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涉外離婚房產分配的相關規定

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上文小編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涉外離婚房產的分配原則。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極大,涉外婚姻離婚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問題,想要順利地分割房產還存在很多難點,小編短短千字難以詳細贅述,如果您還想了解涉外離婚房產的分配原則方面的更詳細的資訊,可以造訪本站網站,讓我們的律師為您解決這些疑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