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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再審案件的處理是如何的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73W)

1、人民法院對經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3、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行政訴訟再審案件的處理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