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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列印只有立遺囑人簽名可否視為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8.64K)

遺囑列印只有立遺囑人簽名可否視為有效?

一、遺囑列印只有立遺囑人簽名可否視為有效?

列印的遺囑只有立遺囑人簽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

二、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三、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五、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六、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公民有權把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分給子女、配偶或其他人。這是一項完全處於公民自己意願的分配和贈予。規定遺囑方式和鑑定遺囑有效的種種要求,更多是為了保護公民真實意願和財產安全,以防被別有用心的人們鑽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