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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列印的遺囑有親筆簽名是否為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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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典列印的遺囑有親筆簽名是否為有效遺囑?

民法典列印的遺囑有親筆簽名是否為有效遺囑?

民法典規定了列印遺囑的有效要件,其中親筆簽名只是一項條件,還需要符合其它的條件,如: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中對於不真實意圖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列印遺囑也是屬於遺囑的簽訂方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有效遺囑的構成要件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