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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立下的房屋繼承遺囑不簽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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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立下的房屋繼承遺囑不簽字有效嗎?

一、遺囑人立下的房屋繼承遺囑不簽字有效嗎?

無效,因為只有遺囑人親自簽字才能證明該遺囑是出於遺囑人本人意願,而不是由他人進行偽造的,在遺囑人死後,繼承人才能按照該份遺囑進行財產繼承。

二、有效遺囑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保障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人權利。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後,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遺囑人立遺囑時要注意,書面遺囑額,需要在遺囑中寫明財產的具體資訊,以及每一個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的份額,以免在遺囑生效之後引發遺產分割的糾紛,如果遺囑人無數自己書寫書面遺囑的,可以立代書遺囑、或者是錄音遺囑,此時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沒有見證人的,也視為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