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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公證如何繼承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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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公證如何繼承房產?

在過去,如果是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的話是需要按規定進行公證才能夠繼承,但是後來司法部頒佈了新的規定,適用了許多年的繼承房產強制公證就取消了,目前對於繼承的房產、贈與的房產還有涉外的房產都不需要公證了,關於不需公證如何繼承房產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不需公證如何繼承房產?

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以下簡稱"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贈與房產辦理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強制公證”了。至此,頒佈於1991年、適用了25年的“強制公證”規定做法作廢。

哪些情況的房屋產權登記不需要公證?

1、繼承房產。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協商繼承和訴訟繼承。

2、贈與房產。

3、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事宜。

不進行房產公正能省哪部分費用?

1、公證費

贈與房產:在此之前,當事人辦理房產過戶時必須提交贈與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而按階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這對動輒數百萬的房價著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繼承房產:以北京為例。除遺囑繼承外(遺囑繼承無公證費),繼承房產公證費為評估價的2%(或收益額的2%),不低於200元。

2、房產評估費

法定繼承房產的時候,得房者需要交房產評估費,新政策實施後,這部分費用可以免交。

不需公證如何過戶繼承房產?

沒有公證的房產繼承方式有三種:

1、自行提供材料(遺囑、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拿著法院的生效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3、如果當事人自願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當然也可以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繼承的類別有哪些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民法典》第1127、1128、1129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預設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於,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4、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 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規定,不光適用於法定繼承,還適用於遺囑繼承,以及遺贈。上述《意見》第53條還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5、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後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並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後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於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於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並取得遺產。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當中,規定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還有遺贈等房還是,如果是在有遺囑的情況之下要先看遺囑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不是屬於無效的遺囑。如果沒有了遺囑是可以直接進行法定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