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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如何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 閱讀(9.7K)

一、丈夫如何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

丈夫如何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申辦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宣告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二、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謂的“繼承開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計算的。

所以應當區分情況來看:第一,如果該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作出的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則該項放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遺囑上沒有排除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時,則他仍可參與財產分配。第二,如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配前這段時間內做出的,則該放棄有法律效力,該繼承人不能以遺囑未排除其繼承權未有再參與繼承。

宣告人:_____ , 男/女, _年 _月 _日出生,現住 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繼承人____的 。被繼承人__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

死亡後在_____遺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我是他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但本人經慎重考慮後決定:

完全自願放棄對上述財產中屬於 遺產的繼承,今後決不反悔。

宣告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在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繼承權公證時,公證員就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已向我(們)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我(們)對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上述告知書全部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公證人:_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在我國的繼承法中也是規定了當公民死亡後可以由法定的繼承人來繼承相應的遺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是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同時繼承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選擇放棄繼承權的,為了避免在日後發生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辦理放棄遺產公證來確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