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公證怎麼寫

遺產繼承 閱讀(2.09W)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公證怎麼寫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如何公證,宣告書怎麼寫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動。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如何公證注意事項: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