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家庭中若出現遺囑繼承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遺產繼承 閱讀(5.3K)

家庭中若出現遺囑繼承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我國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遺產的權利,而且遺囑繼承指的就是依據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遺囑,將其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數人繼承。那麼,由於配偶或子女對遺囑人分配遺產的意願不滿而提出異議,導致家庭中出現了遺囑繼承糾紛,則應當如何解決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您作詳盡解答。

一、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二、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

(1)公證遺囑,應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即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式;

(2)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列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

(3)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並註明代書和簽名時間;

(4)錄音遺囑,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

(5)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述遺囑,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即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4、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原則上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四、夫妻共同設立的遺囑

遺囑所處分的客體是夫妻共有財產。在共同遺囑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對方為遺囑繼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為遺囑繼承人。對於共同遺囑,民主德國和聯邦德國在民法中均有專門規定,其他大多數國家均未作規定,法國、日本等國家則明確予以禁止。在中國審判實踐中未予否認。共同遺囑的設立、變更和撤銷都是立遺囑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經對方的同意,不能單方予以變更和撤銷。

五、房產遺囑過戶問題

1、非訴訟程式(房產部門直接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司法程式(法院訴訟解決)

例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建設部《登記辦法》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申請房屋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六、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

1、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期限。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遺囑繼承糾紛的解決方法。客觀來講,遺囑繼承是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分配,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意願,而且遺囑繼承的效力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現受遺贈人的繼承權受到侵犯的情況,建議及時上訴法院以尋求法律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