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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 如何處理遺囑繼承糾紛

遺產繼承 閱讀(9.16K)

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如何處理遺囑繼承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行為人想訂立遺囑。就要先了解遺囑的種類。那遺囑的種類有哪些呢?因為遺囑的種類較多,所以出現較多的也是遺囑繼承糾紛,那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處理遺囑繼承糾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如何處理遺囑繼承糾紛

1、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5、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

遺囑繼承時,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說,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