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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能力

遺產繼承 閱讀(5.03K)

遺囑能力,又稱遺囑處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依法自由處分自已財產的資格。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須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能力。

什麼是遺囑能力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因此,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人,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年滿
18週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週歲以上且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已的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