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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嗎

遺產繼承 閱讀(2.16W)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嗎
是的,必須有立遺囑能力。遺囑能力,又稱遺囑處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依法自由處分自已財產的資格。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須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行為能力才得設立遺囑。即並非任何人都可設立遺囑,只有具有遺囑處分能力的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資格。
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年滿 18週歲的自人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週歲以上且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已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