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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離婚兒童撫養費怎麼判

子女撫養 閱讀(1.74W)

法律規定離婚兒童撫養費怎麼判

從法律術語角度說,首先要明確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法庭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這與我國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極大相聯絡。

對於撫養費判決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一是在法庭庭審中,雙方認可一個數目,由另一方給孩子撫養人一次性支付;

二是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週歲時止。

離婚後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決。

相關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其實可以父母雙方自行協商進行解決。其次孩子正常的生活需求來進行約定。比如說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等等費用,當然也可以約定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