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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遺囑是由子女代寫遺囑效力如何?

家事糾紛 閱讀(3.26W)

一、老人的遺囑是由子女代寫遺囑效力如何?

老人的遺囑是由子女代寫遺囑效力如何?

老人的遺囑是由子女代寫的,屬於代書遺囑。而在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中,要求至少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代書遺囑的人還必須是其中一個見證人。但同時法律中也不允許繼承人作遺囑的見證人。

另外,遺囑的有效要件還有: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對於遺囑的具體形式和要求,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不同的遺囑內容和形式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不清楚的,最好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發生遺囑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