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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 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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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

如何訂立公證遺囑?訂立遺囑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將其託付給他人,如果遺囑人因重病或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處辦理。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而設立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由於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審查,井出具公證證書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

遺囑人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式如下:

1、遺囑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宣告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殘不能書寫時,也可以口述遺囑內容,公證員整理出書面遺囑再向遺囑人宣讀,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參與遺囑公證的公證員必須有兩個以上,並且公證員不許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客觀、公正性。

3、公證員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的專案大體有: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強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發生,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有無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經審查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證員辦理公證文書,即《遺囑公證書》,應留存一份附卷,並根據遺囑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連同正本發給遺囑人。公證員在遺囑開啟前有為遺囑人保守祕密的義務。

二、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後遺囑為準 但是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後,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根據上文介紹,我們知道在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等級最高。如果存在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您兄弟姐妹比較多,而老人已經決定將房屋等重要財產留給您,您最好帶老人去辦理遺囑公證。這樣實際繼承遺產辦理過戶手續,還可以減少很多麻煩。就像辦理遺囑公證,只要老人自己辦理就可以了,但是繼承公證卻需要全體繼承人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