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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子女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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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子女繼承可以嗎?

農村土地子女繼承可以嗎?

農村土地子女是不可以繼承的,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e68a84e799bee5baa631333361326330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農村集體土體的繼承處理問題,應當首先根據繼承法中認定的遺產範圍來進行,必須在屬於遺產範圍內的財產才可以合法的繼承,但如果子女與父母是屬於同一農村集體的,那麼是可以繼續使用該土地的,並不屬於繼承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