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經營管理 閱讀(6.69K)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可以。

1、“可以的。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2、 有人認為《物權法》明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既然是物權,那麼作為財產權的用益物權可以繼承,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可以繼承的。

3、其實,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是農戶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

4、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不具有可繼承性,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承包權益可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