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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遺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繼承 閱讀(4.69K)

一、不能作為遺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不能作為遺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①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②人身權不可繼承;

③撫卹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或有關單位給被繼承人家屬的物質幫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⑤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二、遺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擁有相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等份額的遺產。

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想有相同的繼承權。

另外,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也可以不相等,比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其實在法律制度當中對遺產的範圍規定的是很清楚的,但類似於撫卹金,這是在當事人去世以後支付給當事人的家屬的,撫卹金有具體的給付物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這些財產都必須是被繼承人自己的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