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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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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除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之外,在當今社會還存在著同居關係。在同居關係當中往往也存在著財產的相關問題。當同居關係解除時,也需要對於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處理。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本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證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一併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具體來說:

(一)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二)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三)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合上文中的相關問題可以看出,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同居財產分割問題需要與實際的案件情況進行結合作出分析。一般來說,對於同居關係當中的財產分割需要參考雙方當事人的收入水平情況,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債務等問題也需要給出相關的說明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