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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缺席人怎麼判決的

判決執行 閱讀(6.85K)

一、法院對缺席人怎麼判決的?

法院對缺席人怎麼判決的

被告缺席法院會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決,當事人一方無故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稽核證據,並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判決。法院作出的制度判決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及缺席判決的規定有下列條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缺席法院開庭審理的流程是什麼?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如果缺席人是原告的話,在原告缺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缺席的話,法院還是可以缺席審判的。因為被告拒不出庭,所以被告就沒有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開庭以後也不存在著法庭辯論這個環節,所以缺席審判基本都是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