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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養義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離婚 閱讀(2.18W)

夫妻扶養義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扶養義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當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髮生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拒不履行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

5、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6、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7、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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