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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由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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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由誰賠償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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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完找誰賠償由誰辦理

1、勞動能力鑑定完畢之後,達到十級及以上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受傷職工離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