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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能離嗎怎麼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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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離婚能離嗎怎麼離?

異地離婚能離嗎怎麼離?

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一) 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 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證明:

1、 雙方戶口證明;

2、 雙方居民身份證;

3、 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 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 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該寫明雙方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義務,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物及債務等做出妥善安排,協議內容應保護未成年保護法和未成年合法權益;

7、 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申請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到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8、 離婚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9、 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三、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根據實際的不同情況,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進行離婚,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需要遞交相關的證據給對應的法院促進夫妻的離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