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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離婚條件是什麼 | 異地離婚要怎麼起訴?

離婚 閱讀(1.03W)

異地起訴離婚條件是什麼,異地離婚要怎麼起訴?

夫妻辦理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地辦理,當然也可以在異地辦理。很多人都知道我國對於“離婚”是有一些相關規定的,但是對於其中的一些小細節卻不是很瞭解,比如異地起訴離婚的條件。我們今天就來具體來說一下關於異地起訴離婚條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異地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4、民事訴訟的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主要有: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並且屬於本院管轄範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

二、異地離婚要怎麼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

1、雙方的結婚證;

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

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根據上文的介紹,不管當事人是在什麼地方起訴離婚,要想讓法官判決離婚的,都需要滿足夫妻感情破裂這個條件。另外,關於起訴離婚也有法律上的規定,如要有明確的被告等等。異地離婚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實踐中應該如何操作,有類似問題的疑問時,建議您及時請教本站的專業律師,有了他們的幫助,您將事半功倍。本站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