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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需要的手續:(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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