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獨佔使用許可破產清算的含義

破產清算 閱讀(3.02W)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獨佔使用許可破產清算的含義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拖欠稅款;破產債權。

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權。

獨佔使用許可破產清算的含義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享有獨佔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而在破產清算的時候也會受到影響。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的律師,希望能帶給您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