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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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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感情不和辦理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夫妻感情不和辦理離婚可以分為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無論是協商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在離婚時應當注意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應該合理分配好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以免日後出現更多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在訴訟離婚時,還要了解訴訟離婚的相應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