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糾紛開庭被告不出庭會怎麼樣?

離婚 閱讀(2.62W)

一、 離婚糾紛開庭被告不出庭會怎麼樣?

離婚糾紛開庭被告不出庭會怎麼樣?

離婚糾紛開庭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二、離婚官司原告不到場可以麼?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離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關係,它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因此,解除還是維持這種身份關係,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而不宜由訴訟代理人轉達。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主要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出庭,調解則無法進行。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

但是,在實踐中,也有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到場出庭,法官會更多的參考到場一方也就是原告一方的陳述詞,因此如果被告不到場,不影響案件的正常開庭審理,也不會對原告造成太大的影響,反而是被告一方沒有出席會有所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