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沒有結婚證是無效婚姻嗎

離婚 閱讀(1.08W)

一、沒有結婚證是無效婚姻嗎

沒有結婚證是無效婚姻嗎

沒有結婚證的不是無效婚姻。法定無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效婚姻,實質上為同居關係。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登記結婚才確立夫妻關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民法典》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沒有結婚證意味著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僅為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為禁止結婚情形,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因此本質上就只是同居關係,不產生法律上的夫妻權利與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