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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夫妻不可協議離婚

離婚 閱讀(3.19W)

在哪些情況下夫妻不可協議離婚

雖然大部分有離婚打算的夫妻都是會選擇協議方式,但也不代表所有夫妻最後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解除夫妻關係,畢竟我國《婚姻法》中對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都是作出了條件限制的,那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夫妻不可協議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在哪些情況下夫妻不可協議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註冊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二、協議離婚在哪些情形中不能適用

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況:

1、離婚一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涉外婚姻;

3、離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

4、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等存在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

5、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

6、一方要求離婚的;

7、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要先辦理協議離婚的,最好先了解清楚法律中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夫妻不可協議離婚,這樣以免自己白跑一趟。但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時候,不一定代表夫妻最終就不能離婚,畢竟此時還有訴訟方式可供選擇,只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那起訴離婚法院通常都是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