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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允許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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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允許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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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生活中夫妻想要離婚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而並不是人們想象中完全的自由。此時要是不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條件,最終也是不能解除婚姻關係的。而在一些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夫妻離婚。那到底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不允許夫妻離婚

(一)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 夫妻感情未破裂;

(三) 雙方協議不成的;

(四)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的半年之內不準起訴離婚;

(五) 和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無重大過錯的不允許離婚;

二、不允許離婚包括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特殊時期弱勢群體是有所保護的。不能因為國家提倡婚姻自由,使一些人利用自由的行為侵犯他人利益,逃避責任。那麼,國家是否規定了不允許離婚的條件,不允許離婚包括哪些條件?

法院也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的,如果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一般採取和解。

民法典對不允許離婚,有固定的以下幾條: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起訴離婚需要多久

對於訴訟離婚一般是按照簡易程式處理,在三個月之內審理完畢。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

那麼此時夫妻肯定是無法辦理離婚手續,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只有等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消失了之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議或訴訟方式離婚。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