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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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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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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首先要知道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畢竟在我國法院是比較多的,而不是每個法院都可以管轄你的案件。那具體來說,夫妻中的一方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確定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一下幾種情況:

1、 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區或鎮的基層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轄。

5、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在實踐會考慮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帶來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規定了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1、 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4、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6、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管轄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民事案件的管轄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來看,也是需要遵循這樣的原則的,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則原告可以到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