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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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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刑事自訴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棲身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訊。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入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犯罪事實清晰,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訊;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假如自訴人提不出增補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歸自訴,或者裁定駁歸。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半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實的稍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歸起訴。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自訴案件怎麼上訴

1、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訴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訴權。

2、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決部分進行上訴,不能就刑事判決部分上訴,所以,如果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上訴的,只是對事部分的上訴,不會加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刑罰。

3、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訴的,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則不管是對刑事判決部分還是民事判決部分上訴,或是同時對刑事及民事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都不會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自訴案件,就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案件,經過檢察院起訴的就成為公訴案件了。所以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檢察院。自訴案件是否由檢察院來參與,往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好好的判斷,要是檢察院覺得有必要參與的話,就會直接介入案件。不能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