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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歸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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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歸哪個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那一般情況下訴訟離婚歸哪個法院管轄?訴訟中最需要的就是證據,那訴訟離婚的要準備哪些證據?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一一解答。

一、訴訟離婚歸哪個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離婚的要準備哪些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夫妻要是訴訟離婚的,要搞清楚離婚的法院,還有要準備足夠充分的證據。通常訴訟離婚歸哪個法院管轄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的,當然由於實踐中情況不一樣,也會導致實際管轄的法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