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時無收入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幫助嗎

離婚 閱讀(1.38W)
離婚時無收入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幫助嗎
可以。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另外,不能將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相混淆。經濟幫助是一方對另一方所作的有條件的幫助;而共同財產分割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經濟幫助,不能用經濟幫助取代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執行幫助期間,受幫助一方另行結婚或另有經濟收入足夠維持生活時,幫助方即可終止給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