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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被告是誰

合同違約 閱讀(3.18W)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告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保險公司。 合同當事人: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被告是誰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
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