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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 | 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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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一方因為患病而被另一方拋棄或者被要求離婚的現象。那麼,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詳情請閱讀下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說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後,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後,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在實際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後,給雙方婚姻造成客觀上的障礙,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功能喪失,如不允許另一方離婚則對另一方來說是個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後,另一方在對其生活有所安排後完全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壓力,也不會揹負不忠不義之名。